國際貿易條規(國貿條規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 Incoterms)又稱為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或,是公認通用的國際商業用語,旨在為買賣雙方制定和履行貨物運輸合同提供指導。
買賣雙方都應仔細了解國貿條規2020年版本的修訂內容,以制訂更有利的貿易條件,同時取得更有效的貿易融資方案,有助促進進出口貿易活動。
國際商會(ICC)於1936年首次提出國貿條規及其相關定義,商會亦會因應全球貿易環境的變化和發展,推出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更新內容,2020年版國貿條規(Incoterms 2020)便是自2010年以來的首次更新。
最新版的國貿條規於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包含11種獨立的國際貿易術語,其中有一些修訂值得行內人士注意。
2020年版國貿條規正式指明了交貨是指交易中「貨物損失或損壞的風險由賣方轉移到買方」,此前該術語只有非正式的解釋。
國際貿易術語的規則也有相應更新,列明了進口和出口的安全要求,釐清了買方和賣方各自對此應承擔的責任,使得這些安全要求更適用於實際交易情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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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貿條規2020 (InCoTerms 2020)有哪些重點修訂?
最重點的修訂與FCA(貨交運送人)有關——買方現在可以指示其承運人在提單(Bill of Lading)上備註已裝船,然後向賣方簽發和交付提單,以滿足信用證的條款。在此之前,儘管FCA的交付成本比FOB低,更適合運輸集裝箱貨物,但是許多出口商為了滿足信用證的付款條款,反而更傾向於使用FOB(裝運港船上交貨)。
是次國貿條規修訂最明顯的是引入DPU(下貨點交貨)取代DAT(貨運站交貨)。這一更改解決了「貨運站」這個詞容易造成混淆的問題,而DPU則涵蓋了所有的交付情況。
按照修訂之後的CIP條件(運保費付訖),賣方必須根據協會貨物保險條款(A)來購買更適合製成品的更高級別保險,投保金額應為發票價值的110%。
而用於商品運輸的CIF(運保費在內條件),保險要求是參照協會貨物保險條款(C),對比上一版內容並沒有變化。
此外,FCA(貨交運送人)、DAP(目的地交貨)、DPU(下貨點交貨)和DDP(完稅後交貨)現在允許買方和賣方自行安排運輸,無需第三方安排。
2020年版本的國貿條規亦更明確地列出了買方和賣方之間應如何分配承擔費用,避免了往時常見的爭議。因為按照2010年版的國貿條規,當承運人收取附加費用及改變定價時,便有機會出現承擔費用的責任問題,而許多時候賣方都不得不承擔額外的處理費用。
國貿條規2020 (InCoTerms 2020)是甚麼?
貿易術語界定了買方和賣方在運輸的不同節點的責任,更新后的貿易術語可重點劃分成兩大組別,因為部分貿易術語更適用於指定的運輸方式。十一種貿易術語基於運輸方式劃分,其中七種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另外四種適用於海運和內陸水路運輸。
從貿易融資的角度來看,風險轉移的節點是使用融資服務平台(例如Velotrade)時敲定發票融資金額的必要資料。
提供貿易融資的公司通常偏好某些條款,如FOB(裝運港船上交貨)和FCA(貨交運送人)是常見於發票融資的條款,而DAP(目的地交貨)和DDP(完稅後交貨)是常見於電子商務融資的條款。事實上,賣方承擔責任的部分更多,融資方可提供的發票融資金額一般也更多。
重點內容
國貿條規(國際貿易術語 Incoterms)是買方和賣方在制定貨物運輸合同時應遵守的規則。
現在已正式列明風險轉移的節點。
國貿條規2020有哪些新變化?關於FCA(貨交運送人)的變更是最主要的。
最顯著的變動是什麼?引入DPU(下貨點交貨)取代DAT(貨運站交貨)。
修訂後的貿易術語可分為兩個類別,而十一種貿易術語則是各自對應一種運輸方式。
適用於任何運輸模式的國際貿易條件
EXW – Ex Works 工廠交貨
EXW貿易術語規定賣方負責在己方場所或其他指定地點(如工廠、辦公室或倉庫)交貨。隨後,貨物的擁有權即轉移至買方,從接收貨物起,買方承擔所有費用和風險。
EXW對賣方最有利,在貨物離開交付場所后,賣方不須負責後續的運輸費用,也無需為貨物出口清關。如果貨物需要出口,採用這個國貿條規可能會為買方造成不便。
FCA – Free Carrier 貨交運送人
FCA規定賣方負責將貨物運輸到買方指定的場所,將貨物裝上買方的運輸工具,並且安排包括出口清關和安全要求在內的運輸手續。
在貨物裝上買方的運輸工具后,風險即轉移至買方。因此,貨物在船舶上的任何損壞都由買方承擔。
買方負責支付運輸費、提單費、保險費、卸貨費,以及由當地一直到最終目的地的運費。
FCA是2020年國貿條規修訂中變動最大的貿易術語。在修訂之前,因為運輸是由第三方負責,賣方沒有直接向國際承運人出示貨物,所以賣方無法獲得備註了「已裝運」的提貨單。如果沒有提貨單,交易銀行就不會授權付款給賣方。
根據最新的國貿條規2020,FCA指示買賣雙方在銷售合同中規定,買方應指示承運人向賣方簽發備註「已裝運」的提貨單,以解決上述問題。
CPT – Carriage Paid To 貨費付訖
CPT在FCA的基礎上更進一步,規定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輸至買方指定目的地的費用。 賣方將為出口的貨物清關,在指定的裝運地點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或買方安排的其他人,此時風險轉移給買方。
賣方承擔將貨物交付至指定目的地相關的運輸費用,但根據CPT,賣方不負責購買保險。
如果買方需要賣方購買保險,那麼應該考慮使用以下的貿易條件CIP。
CIP –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運保費付訖
CIP與CPT大體相似,不同之處在於賣方必須支付貨物運輸的保險費和運輸本身的費用。
賣方將為出口的貨物清關,在指定的裝運地點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此時風險轉移給買方。賣方承擔將貨物交付至指定目的地的相關運輸費用。
在國貿條規2020中,最重要的變動之一是CIP要求賣方購買更適合集裝箱貨物的更高級別保險:根據倫敦保險協會的協會貨物條款(A),投保金額應為合同價值的110%。 在更新之前,賣方可以根據協會貨物條款(C)購買最低級別的保險。
DPU – 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 下貨點交貨
這個貿易術語在前一版本中的名稱為貨運站交貨(DAT),更新後重命名為DPU,因為買方或賣方可能希望在貨運站外的地點交貨。 該術語常用於有多個收貨人的合併集裝箱。這也是唯一一個要求賣方卸貨的貿易術語。
賣方將支付所有運輸費用,包括出口費用和運輸費,以及在目的地港口從承運人處下貨和目的地港口費用,同時須承擔到達目的地港口或碼頭前的全部風險。
買方承擔下貨后的所有費用和風險,包括進口關稅、稅款、清關和在當地運輸到最終指定的目的地。
如果賣方無法安排卸貨,那麼應該考慮使用以下的貿易術語DAP。
DAP – 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貨
賣方將貨物交付至指定目的地,但不負責卸貨。賣方的責任包括打包、出口清關、運輸費用和指定目的地港口的任何費用。
DAP規定買方承擔卸貨相關的所有費用、關稅和稅款,負責指定目的地國家的貨物進口清關。風險在最終指定的目的地轉移給買方。
DDP –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稅後交貨
DDP規定賣方承擔將貨物交付至指定目的地和進口清關過程中的所有風險和費用。
賣方負責買方指定國家的貨物清關,包括支付關稅和稅款、獲得該國當局所要求的批准和登記。 但是,賣方不負責卸貨。
如果使用這個貿易術語,賣方需要承擔的責任最多,買方需要承擔的責任最少。 在貨物交付至指定的最終目的地之前,任何風險或責任都不會轉移至買方身上。
除非賣方對買方國家的規則和規定非常了解,否則使用DDP條件很可能會有交付延誤及支付額外費用的風險,賣方應謹慎使用這一貿易條件。
哪些貿易條規適用於海運和內陸水路運輸?
下面的四個國際貿易術語完全適用於海運和內陸水路運輸:
一般而言,風險和責任會在船上交付貨物時,從賣方轉移至買方(FAS除外)。由於此時必須檢查貨物的狀況,所以這些貿易術語適用於僅非集裝箱貨物,例如商品。
注:在舊版的貿易術語中,賣方和買方之間的風險轉移節點以貨物通過船舷(船舶邊緣)來界定。
FAS – Free Alongside Ship 船邊交貨
賣方在指定裝運港的買方船邊交貨,即是買方從船邊交貨的那一刻起,承擔所有費用和損失或損壞風險。
FAS要求賣方負責出口貨物清關,而在舊版貿易條規中,是買方負責安排出口清關。
FOB – Free on Board 裝運港船上交貨
FOB規定,在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舶之前,賣方承擔所有費用和風險。
賣方的責任包括安排出口清關,而買方負責支付船舶運輸費用、提貨單費用、保險費、卸貨和從抵達港到當地的運輸費。
同時,船上貨物的任何損壞應由買方負責。
自國際商會於1980年將FCA引入國貿條規後,FOB就只應該在非集裝箱海運和內陸水路運輸中使用。
但是不論貿易的運輸模式,FOB依然是最常用的貿易術語,包括集裝箱運輸情況下不正確的使用。然而,錯誤使用貿易術語可能會導致合同風險,比如由於貨物裝在集裝箱中以致不便於檢查的情形。
CFR – Cost and Freight 運費與貨運
CFR會讓賣家承擔更多風險和責任,賣方需要支付貨物到達指定目的地港口之前的運輸費用。
當貨物在出口國裝船后,風險轉移至買方。承運人支付出口清關費用和貨物運輸到指定港口的運費,並在到達最終目的地港口之前對船上貨物的任何損壞負責。
買方須支付從港口到最終目的地的當地運輸費用並負責購買保險。如果買方需要賣方購買保險,那麼應該考慮使用以下的貿易術語CIF。
CFR只可用於非集裝箱海運和內陸水路運輸;至於其他運輸方式和以集裝箱運送的貨物,國貿條規2020年版本明確指出買賣雙方應該用CPT替代CFR。
CIF – Cost, Insurance & Freight 運保費在內
賣方應為出口貨物清關,在裝運港的船上交貨。賣方承擔到指定目的地港口的運輸費和保險,並對船上貨物的任何損壞負責。
根據協會貨物條款C,賣方必須購買最低等級的保險。(這一要求與國貿條規2010年版本相比,沒有變動。)
在到達港,賣方必須移交三份重要文件:發票、保險單和提貨單。這些文件分別代表了CIF的費用、保險和運費。
這個貿易術語與CFR類似,除了賣方需要在運輸中為貨物購買保險。
注:國際貿易條規雖然有助於減少賣方和買方之間交付貨物相關的風險,但只是完整的出口合同的一部分。 價格、付款方式、所有權轉讓、違約和產品責任都是銷售合同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此外,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不能淩駕於任何法律之上。
如需更完整地了解每個貿易條件所規定的責任,請參閱此份由國際商會提供的INCOTERMS(R) 2020副本。